亲叔侄明算账——被监护人财产这块“奶酪”动不得

谕希 14 2024-12-09 05:21:16

小沈出生于1998年,他的父母分别在他6岁和11岁的时候去世。因小沈当时尚未成年,经居委会指定及法院判决,最终小沈的爷爷、奶奶、外婆、叔叔成为了他的监护人。相对其他几位监护人,小沈的叔叔沈某云最为年轻,因而小沈从父母处所继承的钱款,全部由沈某云转至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代为管理。

多年来,沈某云负责用这笔钱为小沈缴纳学费、支付各项生活开支、归还房屋贷款等等。他在生活上如叔如父,接小沈到家中一起居住、照顾小沈的生活,小沈甚至改称他为爸爸。小沈成年时,沈某云按照约定将钱款交还,小沈却发现这笔钱少了许多——原来沈某云将代为管理的部分钱款投入了某P2P理财,结果赔得血本无归;不仅如此,在小沈未成年时,由沈某云代理小沈参与了一起民事诉讼,因为延迟支付律师费,导致小沈多支付了许多钱。

自此,昔日“父子”反目,小沈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云返还代为管理的剩余财产并赔偿这些剩余财产的利息,另外沈某云还应支付因其过错多付的律师费。

在法庭上,叔叔沈某云表示小沈继承所得的钱有300余万元,扣除这些年为小沈的日常开销、还房贷,本来应该还有143万余元,他也愿意归还小沈的,但是没想到以自己名义投资的P2P遭遇了“爆雷”,现在自己身体也不好,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还给小沈,希望与小沈协商慢慢还。但他不愿意支付小沈所主张的利息,对律师费的损失也不同意赔偿。

本案中存在三大争议

争议一

要求返还剩余财产的金额认定

小沈

父母过世后,应当属于小沈的钱款包括保险理赔款、继承案件所得款及其他杂项补贴,共计371.7万元。扣除日常生活花费、房屋贷款,沈某云应当归还188万元。

沈某云

在188万元中,还应当扣除小沈母亲的借款41万元,和小沈向奶奶借的动漫学费4万元。因此,只同意归还结余的143万元。

所谓小沈母亲的借款,在此前的继承案件中并未予以确认。沈某云不应擅自将小沈名下的财产作为小沈母亲对外偿还债务的款项。

4万元动漫画学费系小沈与其奶奶之间的借贷纠纷,本案中不做处理。

据此,判令沈某云返还小沈人民币188万元。

争议二

沈某云是否应当赔偿小沈代管财产的利息损失

小沈

在要求返还的188万元中,还包括一笔保险理赔款141.7万元。根据沈某云与外婆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笔保险理赔款须存入小沈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待其成年后交予小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取,否则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沈某云却将该笔保险理赔款转入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因而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小沈相应的利息损失。

沈某云

因为当时需要用这笔保险理赔款为小沈还房贷、支出生活费用等,而小沈又是未成年人,每次转账手续都很复杂,他便将全部钱款转入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沈某云称自己多年来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小沈,这笔钱款也用于小沈自身的支出,不应当赔偿小沈利息损失。

对于要求赔偿利息这一请求,法院认为,沈某云虽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将保险理赔款转入自己名下,但小沈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该笔钱款并不属于具有经营性质的财产。多年来,沈某云作为原告小沈的监护人,一直为小沈提供学费生活费、帮助小沈归还房贷等。从款项使用的角度来看,小沈的一部分财产是需要用于小沈生活开销的,存在随时使用款项的必要。小沈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缺乏足够依据。但这笔钱款转账至沈某云名下后,所产生的孳息即由其占有。虽然小沈的财产确已有部分用于小沈自身的支出,但直至案件审理阶段,由沈某云代管的财产仍多于141.7万元。故沈某云应以141.7万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小沈相应利息。

争议三

沈某云是否应当赔偿小沈律师费损失

小沈

2012年,经上海普陀法院主持调解,沈某云作为小沈的法定代理人与某律师事务所达成调解协议:小沈应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律师费16.5万元,若逾期则须支付律师费29.9万元。但沈某云直到2015年方才代小沈支付了律师费,导致小沈额外支付了律师费及迟延履行利息157309元,这部分损失应由沈某云来赔偿。

沈某云

当时委托律师的事情其实是由小沈的爷爷操办的。小沈爷爷对律师不满意,一直不愿意支付律师费,导致逾期支付,与沈某云无关。

即便为小沈委托律师的事宜是由小沈爷爷实际操办,但小沈的财产均是转账至沈某云名下的银行账户再代为管理,其他监护人均不参与管理。且在2012年7月30日之前,已经有2417000元小沈的财产转账到了沈某云名下。作为小沈的监护人,其完全有资格也有途径以小沈的财产支付律师费。但沈某云不但未及时支付律师费,导致小沈须支付的律师费数额增加。且在逾期后也没有第一时间支付,产生大量的迟延履行利息。沈某云未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给小沈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审判后的话

现实中未成年被监护人在成年后要求其监护人支付个人财产利息、赔偿财产损失的情况实属罕见,因为一般而言,父母与子女之间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小沈父母在其年幼时先后去世,沈某云成为其监护人代为管理财产。而他在付出心血照顾小沈、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小沈成长道路上亲情缺失的同时,却又因自己的问题导致了小沈财产的损失。养恩与财损如何界定评判?法官在有温度地适用法律的同时,也应当泾渭分明。

在衡量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时,我们不能忽视监护人在日常生活、情感上的付出,而对其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沈某云违反约定将保险理赔款转入自己名下,就简单地认定沈某云没有善意地履行管理这部分财产的义务,进而一并否定了沈某云在使用这笔钱款照顾小沈生活时所付出的金钱以外的心血,乃至要求沈某云按照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利息损失。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放松“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这一原则底线。监护人应当以未成年人为本位,从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分析和解决问题。至为重要的是,要意识到未成年人具有独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个体,孩子始终要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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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介绍

吴文俊,男,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普陀法院民事审判庭侵权审判团队负责人、审判员,二级法官。

曾多次获得上海法院三等功、上海普陀法院“十佳青年”等荣誉。主审的多起案件被评选为上海法院“四个一百”精品案例、优秀法院文书。

文:姚振

图:部分源于网络

原标题:《亲叔侄明算账——被监护人财产这块“奶酪”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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