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普法】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检查的区别—丹东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解读九

则坷 11 2024-12-20 00:08:04

【卫监普法】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检查的区别—丹东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解读九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为准确把握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规定,现将三者进行比较讨论,查找异同,以供高效开展卫生监督执法作参考。 01 相关定义 一、健康体检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等。 二、专项体检 专项体检属于预防性健康检查(体检)范畴,其对象一般包括从事公共场所、食品、饮用水等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人员。 (一)预防性健康检查。 2016年废止的原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现行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591-2015《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技术规范》(定义3.1)对此定义作一致要求。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在行业内,也称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健康检查/体检。 1. 健康检查: 为了确定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能够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项目和程序进行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1265-2014 《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定义3.1) 2.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期间的健康检查。(江苏省地方标准:B32/T 4644.1-202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1部分:检查机构管理规范》,定义3.1) (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02 不同点 除三者的定义不同外,现仅在受检对象、检查项目、检查机构服务能力要求、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外出检查管理、出具检查结果形式等六个方面的不同进行讨论。 一、受检对象及检查项目的不同 健康体检的对象为受检者,体检时间及其项目由本人选择;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用人单位的相关劳动者,后两类人员的检查时间周期及其项目均为法定,具有强制性。 (一)健康体检。 参加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具有不确定性,检查项目是医疗机构根据《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并按该目录开展健康体检。原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于2014年形成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专家共识》,对指导体检服务的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以健康评价和健康风险筛查为目的,即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二是体检采用的技术方法或手段要科学适宜并有很好的可及性和可接受性;三是体检项目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及试剂必须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认证、有正式批准文号;四是体检项目要充分体现最佳成本效益原则,避免优先采用一些高精尖医疗技术设备,以免加重受检者的经济负担。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法定要求,具有强制性。以公共场所为例,对象为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检查项目包括消化道、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皮肤性疾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职业健康检查。 对相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定要求,具有强制性。对象为用人单位(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每类职业健康检查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二、检查机构服务能力要求的不同 健康体检机构(内设体检单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400平方米;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的房屋应满足综合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规定。三者根据检查项目的不同,分别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仪器设备等,并配备不同职级、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 (一)健康体检机构。 1. 医疗机构内设体检单元: 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一是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二是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含其二级诊疗科目)和医学检验科(含其二级诊疗科目);三是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的执业医师;四是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五是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六是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和评估,对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健康体检”)。医疗机构未经许可超范围开展健康体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注:修订后)处理。 2. 独立设置健康体检中心: 健康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根据《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医发﹝2018﹞11号)规定,一是诊疗科目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二是人员配置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0名护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任职资格。三是其他人员配置、科室设置、基本设施及基本设备等要求,应符合该标准相关规定。 根据《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11号),健康体检中心应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原则上不开展临床治疗工作(急救抢救除外)。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废止,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法律法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应设有内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含其二级诊疗科目)和医学检验科(含其二级诊疗科目)等诊疗科目,健康检查项目与其获准的执业范围相符,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规制其服务能力的主要法规及其条款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3.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第十六条; 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5.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6.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号); 7.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9号); 8.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9号); 9.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医发〔2016〕37号); 10.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改)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 第55号)第七条等。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一是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是具有相应的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三是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是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是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是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是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检查机构备案管理的不同 健康体检机构对本单位《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及在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向有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不需备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一)健康体检机构的备案。 1. 本单位《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备案及双备案: 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应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第三十一条规定,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注:修订后)处理。 2. 外出健康体检的备案: 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 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不需备案。 鉴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健康检查项目与其获准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相符,并严格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超诊疗范围等开展健康检查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一款条件的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外出检查管理的不同 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注册在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外出健康检查;开展健康体检、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备案分别开展外出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 (一)健康体检机构。 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本单位《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注册在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外出健康检查。如有违法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理。认定依据如下: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改):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 312号)(节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注:修改后)处理。 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北京**门诊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国卫办监督函〔2021〕168号)(节选): 经查,北京**门诊部承揽某餐饮连锁企业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业务,安排人员上门体检,存在在登记执业地点外开展诊疗活动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存在发布“健康证上门”、“上门办理健康证”等涉嫌违法医疗广告和医疗信息的情况。对此,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给予该门诊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予以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处理。......。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经备案,并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辽宁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的(辽卫发〔2019〕61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五)“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职业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申请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外出检查仪器、设备清单,以及专用车辆购置证明和车载配置清单;”。 五、出具检查结果形式的不同 医疗卫生机构对受检者、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分别以健康体检报告、健康合格证明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形式出具检查结果。 (一)健康体检--健康体检报告。 健康体检机构以健康体检报告形式为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结果。《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第十六条规定,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合格证明。 以公共场所为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以“健康合格证明”形式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出具健康检查结果。法无禁止皆可为,也可以健康检查结果单/表等形式为从业人员出具健康检查结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检医师负责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03 相同点 仅在检查机构属性、检查目的、检查结果应真实有效等三个方面的相同点进行讨论。 一、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检查机构 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是按照规定的内容、项目和程序进行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的医学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检查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应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二、检查目的相同 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均为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进而做到早诊断、早治疗,提高人们的身体健康水平。 三、检查结果应真实有效 受检者、从业人员、劳动者本人应真实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系列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改)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健康证明书等医学证明文件。《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注:修订后)处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文件: 1. 健康体检基本项目专家共识(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 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编委会,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2014年4月第8卷第2期) 2.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914号建议的答复(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8年5月30日)(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3.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332号(医疗体育类369号)提案答复的函(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17日)(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0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0日)(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END 供稿:医疗卫生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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