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子内控合规要点来了!

婷舒 14 2024-12-18 09:49:56

理财子内控合规要点来了!

​​原创声明 | 本文由金融监管研究院 研究员 祝一乐 根据多位讲师课程整理,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本文纲要 一、理财公司的监管背景 二、理财公司现状 三、理财公司相关重点法规解读 四、律师、会计师所角度解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导读   本文是法询金融线上课程《理财子内控合规必修课(法询独家2023年)》的学习笔记。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发布起,有关监管部门又陆续发布了十余部资管相关法规,从资管新规的顶层设计,到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业务的总体规范,再到细化的产品设计、展业规范、风险管理、会计准则适用等,这一系列法规给理财公司划定了一个系统的规范框架,对理财公司的内控合规有重要指导意义。 课程将沿着理财公司从2018年准备设立到如今走向规范的脉络,深入解读各项法规的制度意义和现实逻辑。   一、理财公司的监管背景   本章将从横向、纵向两个维度介绍理财公司的监管背景,横向将理财公司相关法规放在我国资管监管体系中构建各法规间的关联框架,纵向从时间维度上梳理理财公司相关法规从诞生到完善的现实逻辑。 (一)理财公司相关法规体系 要对本课程中这些法规有深入的认识,首先需要构建起我国资管监管体系的框架。 如今我国金融监管的格局为“一行一会一局”,分别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设立,下文中“银保监会”指原银保监会)。资管新规是2018年4月27日之后一整套资管行业的规则体系,这套规则体系分别从银行理财、资金信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保险资管、AIC债转股投资计划六大类资管产品出发(私募基金参照适用),制定规则细则。资管新规作为最上面的重要规则,起草单位是央行金融稳定局,后续的细则落地主要分布在证监会机构部、银保监会创新部、银保监会信托部、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营部四个部门。 下图是本课程中涉及的理财公司相关法规体系,其中重点解读的7部法规用红色标注出,这些法规大部分为在央行等多机构发布的资管新规体系下,银保监体系对关于理财公司的规范要求。 (二)理财公司相关法规设立历程 理财公司由原来银行的母行资产管理部转化而来,设立初衷是为了业务隔离。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及720补丁发布后,资管每一个子行业的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银保监会这边颁布了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并对银行理财公司秉承着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思想,至今批准了超过30家理财公司。 2019年11月29日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率先对理财公司在净资本领域给出规范细则。总体而言,净资本的监管思路大的方向上是要求各个资管机构将有限的净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资管机构根据自身的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来进行战略发展,从而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此后另外3部理财公司管理细则也陆续出世,分别对理财公司从产品销售、产品流动性和理财公司内部控制作出要求。这3部法规的内容将在后文详细叙述。 对于资管新规留存下的一个特殊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2021年5月27日银保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其进行专门监管。 而对于具体的资产认定,资管新规给了标准化债权太多政策红利(如豁免期限匹配要求),也给了非标准化债权太多限制(如严格期限匹配且额度限制),此外,在标和非标之外还有大量非债权(如股票,混合类基金和资管计划等)既没有红利也没有限制,所以导致了金融从业者极度关注自己投资的资产到底划入三类资产的哪一类。因此,在2020年6月24日,出于监管认定需要,央行牵头颁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该规定将市场上的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债权和其他非债权类,除少数具有争议的资产(如永续债)外,几乎所有金融资产都能在监管意义上被“对号入座”。 2022年5月25日,财政部出台14号文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推进了资管产品净值化进程。 至此,理财公司从机构端、产品端、投资端、运营端、销售端、风险端的规则均已相对完备。   二、理财公司现状   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 278 家银行机构和 29 家理财公司有存续的理财产品,共存续产品3.47 万只,存续规模27.65 万亿元。从机构类型看,理财公司存续产品数量和金额均最多,存续产品只数 1.39 万只,存续规模 22.24 万亿元。2022年,银行业理财产品共为投资者创造收益8800亿元,其中银行理财创收占比40.9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占比59.07%。理财年报统计2022年银行理财和理财公司月度创收金额变化如下图。从存续规模和创造收益两个角度看,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的地位越发重要。 目前理财公司总体表现出3个趋势: (1)头部银行从战略上更加重视理财板块 多数银行在战略上将财富管理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级,而理财公司无疑是财富管理板块中核心一环,因此母行对理财公司的支持力度远高于银行理财事业部。例如,2019年工银理财成立之初,工商银行积极推动工银理财与母行在渠道销售、产品布局、项目推荐、风险管控、系统运营、考核评价、区域理财以及境外发展等八个方面协同发展,将自身作为全国性银行广泛的渠道和客户资源投入工银理财。此举一方面为工银理财的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也成为集团发挥子公司牌照优势、打造“工银资管”品牌的重要布局。此外,其他设有理财公司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也将其作为理财业务的核心进行发展。 (2)中小银行退而通过代销参与理财市场 中小银行受限于资产管理和投研能力,又在成立理财公司上没有优势,因此在理财业务方面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多中小银行倾向于通过代销业务继续参与理财市场,充分发挥自身在客户资源、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打造具备自身特色的理财产品“超市”,逐渐成为理财产品代销的重要力量。 据理财年报统计,2022年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累计代销金额53.59亿元。从渠道上看,29家理财公司中仅有4家只由母行代销,其余25家均打通了其他银行代销渠道,母行代销金额整体下降,母行以外代销渠道逐渐被拓展出来。下图展示了2022年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数量和母行代销金额占比月度变化情况。 (3)对理财公司监管转型在加快 自第一批理财公司成立到现在,有接近三年时间了,但直到2022年8月左右监管才开始进驻理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间有两年多的时间,在理财公司的监管规则上存在空白,其发行的一些创新产品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截至2023年3月22日,共有4家理财公司受到处罚,具体案由如下表,从中可以发现对理财公司的监管风格趋近公募基金。   三、理财公司相关重点法规解读   本章将选取部分课程内容,重点突出法规之间的脉络关系,更加全面、具体的实施规范将在课程中详细介绍。 学习法规前,首先需要有一个“监管和市场博弈”的动态观念。我们对政策导致的市场反馈往往存在误判,容易高估政策的影响力。从微观上和具体业务角度看,监管确有生杀予夺大权,但放大到整个宏观市场看,监管政策颁布后在宏观层面的执行,其实具有一定弹性。如果没有认识到以上这点,看待监管政策就容易陷入静态,从而产生比较悲观的看法。 例如,资管新规关于理财净值化要求,当时市场上有近8万亿的资金是不符合的,那怎么处理这部分资金呢?经过3个月的博弈,最终7月20日央行发布通知,其内容包括允许银行发行现金管理类产品,这些产品可以用摊余成本估值,但也要效仿货币基金做影子定价。至此,银监会和证监会达到了一个平衡点,即两家都可以做类似业务,银保监会这边叫“现金管理类产品”,证监会这边叫“货币基金”。这两类产品其实是资管新规下的异类,是监管和市场博弈中监管做出的妥协。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 理财新规是资管新规后第一部重要法规,此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还未出世,理财新规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这部法规适用对象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理财公司部分也适用。 第一,理财新规对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安排做了进一步细化表述。对于存量理财,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第二,对于净值化管理,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货币市场基金采用影子定价+摊余成本法的估值方式,证监会有对货币基金影子定价估值指引的统一标准,也对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估值的偏离度范围有限制。这些在理财新规发布初期银保监会都是没有的,但之后的几部法规陆续发布后,可以看到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估值向货币基金靠拢的趋势。) 第三,关于产品杠杆比率,理财新规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再进一步细化。根据理财新规,银行理财是不允许发行分级产品的,因此资管新规中依据是否结构化来划分对于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就无法适用了。理财新规从募集方式和运作方式两个维度规定,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现金管理类是12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第四,关于销售环节,理财新规带来的变化主要有三点。一是将所有风险级别公募银行理财的销售起点降低到1万元,二是规定且从事结构性存款必须具备衍生品资质,三是针对私募产品首次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此外关于临柜测评、风险匹配、代销等要求保持不变。 前文提到,银行理财不得发行分级产品,那么银行理财是否可以通过发行公募产品去投资券商或信托发行的分级产品呢?理财新规刚出时还没有银行这么做,一个原因是投资空间不大,另外不久之后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理财公司发行分级产品,显然这由理财公司来做更好。 公募银行理财是否可以投资股票呢?从理财新规看,普通个人客户的银行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结合银行有向同业发行优先股来补充一级资本的需求,这条规定为银行理财资金开放了更多投资出口。尽管如此,公募银行理财是不能直接开户投资股票的,这一点后来的理财公司却可以做到。 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后,银行理财产品迎来了根本上的转型(具体如下图),这种转型对产品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需对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 (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 紧接着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后颁布的是理财公司管理办法,此法让资管行业格局产生了较大变化,理财公司承担母行理财的职责正式加入资管PK。 首先,在经营范围上,理财公司出生就享有很大政策红利。管理办法中明确理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业务范围上理财公司不能笼统地说万能牌照。理财公司和信托相比的重要劣势是理财公司没有贷款资质,但和其他资管相比理财公司具有诸多优势。其优势主要体现在:第一,理财公司公募能投非标,公募能投非标是史无前例的,之后出台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会对非标的期限做出进一步规范;第二,由于投资范围受限较少,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会高于公募货币基金,但这只是暂时的政策红利,之后即将出台《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会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作出限制。 另外,相比银行理财事业部,理财公司还具有公募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没有起售金额的限制、非机构投资者首次风险评估无需临柜、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宣传公募理财产品、可以发行分级产品、可以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可以在限额内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优势。 为什么银保监会将跟投限制放宽,使理财公司能够在限额内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一方面是可以为产品带来流动性;另一方面是扩大理财公司投资范围,创造更高收益的可能。理财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可投资的本公司产品类型没有限制,但还是建议未来监管在不同产品消耗的资本金方面做出区分。 (三)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 关于销售管理,资管新规首先给出了一个较浅显的顶层设计。它对销售、代理销售做出定义,对代销资质、授权体系、内部审批和风控程序做出要求,并且强调了销售需满足投资者适当性。 紧接着,理财新规对资管新规提出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它首次提出“不得宣传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改为登载业绩比较基准,即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此外,理财新规还规定,销售机构需要对产品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做出评估,在风险匹配原则下为客户推荐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作为理财新规的附件,是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后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重新编写,它重点强调了5点要求: ①对宣传销售文本的管理。在程序上,它对宣传材料分类进行简化,强调宣传材料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分发。例如,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在日常理财产品销售中为了争揽客户,可以针对客户较集中的问题,制作理财产品投资者教育材料,但不得自行制作主推产品说明书和销售介绍材料,指导员工向客户发放。在内容上,取消了原办法中对收益率和收益区间的表述要求,与理财新规中“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保持一致。且新增要求在宣传材料中载明理财产品的认购赎回安排、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份额认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管理要求中仍保持原办法中对改变管理费率前信息披露的要求,曾有商业银行擅自改变费率后,才在官网上披露,因此受到监管处罚。 ②对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③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首先,管理要求规定了5条销售活动中禁止的行为,包括禁止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现实中有各种形式的违规送礼、搭售,例如客户购买本行保险,附送可购买本行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的资格。这种行为究其性质,若发生在事前,属于高息揽储,若发生在事后,属于刚性兑付,两者都是监管不允许的。其次,关于大额理财产品的认购,管理要求借鉴了国际经验,以私募为界限设置了24小时投资冷静期。 ④销售人员的管理。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手续前,应当特别注意需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即持卡人是不是本人。例如,由先生用太太的卡,子女用父母的卡购买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均不可为其办理业务。 ⑤理财产品信息登记要求。管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统一由总行在全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销售前信息登记,替代了以往向各个监管部门报备的形式,提高登记效率。 理财新规后继而颁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中理财公司与银行资管部相比在销售方面受到的监管有以下4项差别。 前面几部法规对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规范已经做出了构建,在此基础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出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对理财销售的定义不局限于“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而是将“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也纳入了销售的范畴内。 根据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理财公司应对销售机构需建立适合性调查、名单制管理和定期评估。这一条意味着理财公司挑选代销机构时,由于对每一家代销机构都负有责任,出于审查成本考量会以“精而少”为原则。同时,办法禁止了代销机构的转委托行为,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网商银行将理财产品委托给支付宝进行销售,属于违规行为。但这并不代表互联网平台在理财产品销售中无法作为,只是需要对互联网平台的“代销”和“引流”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另外,在销售过程中还应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对理财产品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都应该审慎评级,不得将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销售给投资者。至于具体对产品评级时需考虑哪些因素,各自占比如何分配?课程中有详尽的量表可做参考。 (四)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20号) 此条法规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此前很多银行的产品是每周或更长周期的开放频率,此类产品不能再算作现金管理类产品。 前文提到,银保监会体系下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和证监会体系下的货币基金其实非常类似,都体现出以摊余成本估值、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要究其生存的本质,一是靠作为保本产品但有高于活期存款的非市场化利率;二是靠散户机构化,将资金投向散户不能投资的领域,如银行间市场。 此法规主要是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4方面做出规范:①投资集中度方面,对资金端、资产端都有规定。其中容易超标的一项是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10%。②杠杆率,现金类产品的杠杆要求不得超过120%,相比资管新规中对普通资管产品140%的杠杆率要求更严格一些。③对市值法与摊余成本估值法的偏离度管理做出要求,负偏离度有0.25%和0.5%两条线,超出范围需采取措施,这一方面是保护投资者,另一方面也是管理发行人的风险。出现负偏离度的原因一般是产品中包含久期偏长的资产,遇到利率上行加上投资者集中赎回,导致产品市值大幅下跌。④以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要提取0.5%风险准备金,以备弥补负偏离度。 此法规出台后,意味着现金类产品和货币基金监管基本同频,现金管理类产品原有的套利空间大大弱化。 截至2022年底,整个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存续规模为 8.76万亿元,较年初下降 5.75%。2023年现金管理类产品面临的约束,一是投资范围,二是收益率,三是到账时间和快速赎回限制。投资范围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现金管理类产品最喜欢投资的就是同业存单,因为同业存单的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评级都能符合监管要求。收益方面,投资同业存单收益率偏低,这成为现金管理类产品面临的最核心的约束。此外,原来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划转到理财公司后,需要做一些合规方面的调整,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到账时间和快速赎回限制。部分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金额到账时间延长,原来的T+0变为T+1,T+1变为T+2,且多家银行APP界面已显示,部分能够实现快速实时到账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限额为1万。 (五)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4号) 2016年国内债灾,债券价格大幅下跌,这导致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货币基金市值也随之下跌。但由于当时货币基金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市值下跌的情况下,账面价值会虚高于实际市场价值。此时投资者按账面价值赎回,赎回的操作进一步导致剩余基金市值下跌。于是在2016年出现了货币基金遭到挤兑的现象,某大型基金亏损数亿元。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问题更加重视,2021年理财公司也配套了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理财公司应如何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下图展示了总体实施框架。 关于流动性风险的治理框架,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管理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该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且具有明确、独立的报告路径。办法还明确,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应急计划,一个产品出现流动性风险的时候,理财公司、理财公司股东、理财公司母行都可以按规定提供适当流动性,甚至理财公司可以在满足价格公允、不进行市场操纵的情况下用其它产品的资金救急(以前属于禁止行为)。只是这里的尺度需要把控好,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关联交易。 办法第三章投资交易管理和第四章认购与赎回管理针对不同产品的设计和管理做出了详细要求。比如,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①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②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这两种情况,只能采用封闭或开放期间大于90天的定期开放运作方式。这条规定侧面展现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相比券商资管或基金来说有一个重要优势,即开放式产品都能投资高达50%的非标。当然,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在期限上有要求,因为要保证能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那么理财公司的资管产品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最高比例是多少?投资高流动性资产最低比例是多少?公募和私募的限制比例是否一样? (六)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2〕14号) 资管新规提出打破刚性兑付、净值化的要求后,资管产品估值开始走向市场化、规范化,2022年颁布的14号文加速了这个进程。 为什么估值需要从摊余成本法向以公允价值计量转化呢?这需要结合我国资管发展历程来看。 资管新规前的银行理财,其实更像一个影子银行。在刚性兑付的背景下,银行宣传“预期收益率”,借“理财”的名义吸收资金并承诺收益,实质就是高息揽储。同时,银行发行短期、小额理财产品,用吸收到的资金去投资长期、大额资产,形成资金池,资金池下暗涌着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资管新规后,理财产品被要求进行净值化管理,即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2021年后,国有六大行及其理财公司开始率先执行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估值方法调整为市值法计量原则。 银行理财产品估值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它是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基础要求、风险管理的基础工具。 14号文发布前,2019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依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以及新金融工具准则(IFRS9),对标准化投资品估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金融资产减值做出了规定。2022年,财政部发布的14号文,标志着财政体系真正从金融监管部门手中拿回了资管产品核算与估值的话语权,中基协、中银协等发布的估值和核算指引均需遵循《资管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很广,适用于资管新规中规定的资管产品,涵盖了市场上大部分资管产品。 金融资产在会计上以三种形式存在:摊余成本法,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14号文中规定的产品类型和估值方式如下: (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4号) 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的一环,1992年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COSO)发布了《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明确了内部控制的“一个定义、五个要素、三个目标”。2004年,COSO发布《企业风险管理框架》,进一步新增了内部控制的要素和目标。到2017年,COSO对ERMF进行了全面升级并正式发布《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战略与绩效》,形成了5个要素、20项原则的新框架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在我国,从2010年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到2014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再到2022年《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的概念及其内含、外延越发完善。 延国际国内内部控制的发展脉络,到今天内部控制基本遵循5个原则: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 本办法中对公司组织架构的要求可总结为“三道防线”: 中银理财、民生理财、南银理财、高盛工银理财等都持续健全内控合规管理机制,并作为优秀案例刊登在2022年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上。 对于具体内部控制活动,《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从产品创设、销售和投资三方面做出了规范。其中,办法对于关联交易并非禁止,而是要求理财公司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完善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规范管理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规范涉及几个关键:识别、审批、信息披露、商业原则,理财公司应抓住这些关键来进行关联交易管理。   四、律师、会计师所角度解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大,基于此,本课程还将从律师、会计师所角度回答:理财公司如何更好地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若无法避免走进司法程序时哪些因素对司法判决有重大影响?并给出相应案例供各位参考。 上图引用课程中太平洋律所黄荣鑫律师的课件,系统地展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也是本章内容的法律依据。 (一)保护对象 购买、使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均当定性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对象。那么保护对象是否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从而能更好地锁定金融消费保护体系中的重点保护对象?目前来看,还没有这方面的划分,因为在金融产品分类监管的语境下,不同产品对投资者的划分标准不一致,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二)权力保护范围 主要涵盖8个部分: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三)重点领域探讨 金融消费者保护涉及8个重点领域:包括产品设计、产品销售、可回溯机制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及纠纷化解、第三方机构合作、营销宣传、特殊金融产品。以下举三个例子说明这些重点领域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 (1)营销宣传 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控存在缺陷,导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失真,这种情况属于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银保监消保发[2021]12号通报,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某银行柜面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7648名客户年龄信息失真,导致部分65周岁以上高龄客户购买了超出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共涉及2303.6万元。 (2)投诉及纠纷化解 投诉及纠纷化解是实践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化解机制,这个环节可以帮助银行机构深入消费者诉求,提前预警法律风险,同时也帮助消费者释放愤怒情绪。银保监消保发[2022]7号通报,某银行存在多次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消费者投诉处理决定、未告知投诉人可采取的救济途径等问题,同时,该银行还将投诉渠道信息和投诉处理流程置于官网子栏目中,未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 (3)个人信息保护 销售机构需要将消费者信息反馈给发行方,发行方有义务监管销售方的销售行为,在这个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如何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是金融机构应当重视的。银保监消保发[2021]19号通报,某银行未经客户授权,以“业务营销需要”“核对贷款资金入账情况”以及员工异常行为为由,通过柜面非密查询的方式违规查询客户储蓄存款及交易信息。此外,该银行还违规存储、传输、使用客户个人信息,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向1.99万名已注销信用卡账户的客户致电销售保险产品。 (四)侵犯消费者权益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行政责任:金融机构可能面临人行处罚、单位个人“双罚”、参照消费者保护法的处罚、且金融机构的评级也将受到影响。 民事责任:金融产品发行人与销售人、金融服务提供者,需根据《九民纪要》并参照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对于违反适当性义务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金融产品发行人和销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司法审查及证据保全建议 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时,从司法审查角度看,有哪些重点考量维度呢?不同于监管方方面面的要求,司法考量的维度比较集中,主要就是从三个维度认定赔偿责任: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信息披露义务。 (1)适当性义务 司法实践中,涉及适当性义务时,法院首先考量的就是消费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因此销售机构在对消费者资质审核时,最好能留存下资产及收入证明、合格投资者声明。对于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金融产品,若仅仅是点击几个选项,很难认定消费者已经充分了解产品以及风险,在无法保证产品信息已被充分知悉时,最好有销售人员介入并转至销售专区内销售。 如(2019)京民申3178号案中,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稳健型”,但某银行支行仍将“较高风险”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向王某推介,王某购买了96.6万元该产品,本金亏损57万余元。此案中代销机构未能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王某是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购买涉诉基金,尽管王某之前有一定投资经验,这并不能免除代销机构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责任。 同样有争议的是(2021)沪0115民初75478号案,该案中《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非原告本人所签,证券公司无法证明签字人与账户持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被告证券公司未能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2)告知说明义务 实践中是否能向高年龄客户推荐中、高风险产品?目前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但客户的年龄是判断风险承受能力的评级依据之一,也是司法审查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金融机构需充分告知、审慎推介。 对于客户代管其家人的账户,金融机构仅向该客户而非账户持有人告知产品信息,是否有合规问题?这种情形是没有尽到告知说明义务的。 如(2020)沪74民终461号案中,某资管公司虽然在资管合同中有投资风险提示,但对于项目公司不能上市的风险以及投资退出的风险未充分告知投资者,没有尽到告知说明义务。从此案中也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断是否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时更加注重实质,而非仅仅是合同中的一行风险提示的文字。 (3)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这里通常会遇到代销机构直接与客户对接,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因此尽管代销方不是产品发行方,但也应负有督促受托人信息披露的义务。 如(2020)沪74民终29号案中,某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时,在明知委托资金系属私募募集资金的情况下,还因疏于审查出具了明显虚假、足以误导案外人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客观上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对投资者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 对于可能涉及的司法案件,金融机构应该如何进行证据保全呢?在课程相关部分,黄律师给出了详细建议。   课程推荐 详细课纲添加助手咨询(助手:15317108230)     2018年资管新规过后,银行理财从高速发展转为稳健发展,理财公司成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力军。同时,2018年过后,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从产品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多方面规范理财公司的发展,但是仍然缺乏关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基本指引,《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填补了此次空白。随着理财子队伍的扩大,理财子的内控合规问题也是迫在眉睫。 基于此,法询特邀业内多位专家老师设计此课程,本课程在全面梳理理财监管框架,各个相关政策解读的基础上,并详细讲解理财公司内控治理架构及内控体系建设要求,结合多位讲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重点讲解在实操过程中理财公司面临的挑战以及解决方法。   共计十八个主题: 1、资管监管环境展望+理财和理财子+嵌套+净资本 2、理财子公司的最新的发展现状 3、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9月26日颁布,2018年9月28日生效) 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日颁布及生效) 5、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5月27日颁布及生效) 6、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解读(2021年5月11日颁布、2021年6月27生效) 7、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0日颁布,2022年05月10日生效) 8、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8月22日颁布及生效) 9、净值化与产品估值(14号文解读) 10、理财公司内控新规与公募基金的对比解读 11、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12、银行理财的关联交易管理 13、理财子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     讲师A:上海法询金融创办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办人。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注跨境、银行理财、债券市场、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独立设计并创办金融监管政策智能检索系统,服务于数十家金融机构。    讲师B:某理财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曾任担任某股份制银行资管风险管理处处长,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从业 20 年+,具有较丰富的资产管理及风险管理经验。    讲师C:拥有14年的银行从业经验,曾历任国有行分行副行长,理财子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等职务。曾全流程参与理财子公司开业筹备工作,牵头负责理财业务净值化转型,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理财监管报送直联,理财产品划转等工作。对银行理财业务运营,净值化转型,金融科技等都有深刻理解。    讲师D:某四大的法证及诚信合规服务的业务合伙人。拥有 15 年审计、风险管理及舞弊 审查的工作经验,  本课程共计1500+分钟,100个知识点 30人以上可企业定制训练营,如需定制,详情私聊小助手【微信&手机:15317108230】!企业定制营阶梯定价,人数越多越优惠~  企业训练营特色:※ 金牌讲师,学员群内交流答疑。※ 结营测试检验学习效果。※ 集训21天,每天50-90分钟。进阶掌握信贷审批员核心知识要点。※ 免费回放一年。※ 学习平台任务发布,督促学习进度。 往期训练营社群展示:   添加助手了解更多详情 微信&手机:15317108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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