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创新的完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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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24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在境外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国际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银行发行的,可在境内外贴有VISA、VISA Electron、PLUS或MasterCard、Maestro、Cirrus标识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及ATM自动取款机上使用。该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是以指定外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
第三条 太平洋卡按品牌不同分为威士卡和万事达卡;按卡片印制方式不同分为平面卡(VISA Electron、Maestro、Cirrus)和凸字卡(VISA、MasterCard)。太平洋卡为个人卡,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四条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外汇收入来源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领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为其配偶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五条 个人申领太平洋卡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国际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交通银行太平洋国际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太平洋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 太平洋卡的申领人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外币存款账户,以1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起存,多存不限,可以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代扣利息税。
第八条 太平洋卡外币账户存款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入,该账户的存取款及转账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九条 太平洋卡账户不允许透支,如因境外银行或特约商户受理方面的原因,持卡人发生透支行为时,发卡机构将向持卡人发出还款通知,持卡人收到通知后,须立即还清所有透支款项;发卡机构对账户的透支款项从透支日起,按月收取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第十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须按年缴纳年费,每卡每年6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如因卡片损坏、遗失或被窃后,需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补换的新卡其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补换新卡需交纳卡片工本费,卡片工本费每卡4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第十一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可凭交易密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太平洋卡在境内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外币现钞,及办理与本人的其他外币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太平洋卡持卡人在境内外威士或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在指定的取现点或ATM机上支取当地货币,以账户指定的外币结算。发卡机构按国际信用卡组织有关规定收取外汇兑换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1%,并以账户指定的外币结算。在境内外取现点和ATM机上支取现金另须支付手续费,分别为交易金额的1%+5美元和5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上述费用不含境外受理行手续费。
第十二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的ATM机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查询其账户余额,发卡机构按规定收取查询余额手续费,每笔交易为0.5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并以账户指定的外币结算。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第十四条 太平洋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到期后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须办理换卡手续。已过期的太平洋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直至持卡人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持卡人应在还清全部欠款后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并在提出书面销户起的45天后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到期不换领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由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对当月发生交易及费用的持卡人寄送月结单。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月结单,对不符的账务内容须在发卡机构月结单寄出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月结单寄出日起60天内,未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和交易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办理挂失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6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补打密码信封的申请,补打密码信封需交纳手续费每卡1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第十八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信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因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经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