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欣享年年年金保险【条款

墨河 14 2024-12-08 23:49:4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次生存年金;自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约定分别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祝寿保险金给付比例。祝寿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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