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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26
导语
一位有着多年炒股经历的老股民客户,在中国银行(601988)一分行理财经理的推介下,花320万元购买了中行代销的5支基金,最后巨亏了57万。客户将中行该分行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中行赔偿客户57万。
谁能想到,一位有着多年炒股经历的老股民客户,在中国银行一分行理财经理的推介下,花320万元购买了中行代销的5支基金,最后巨亏了57万。
亏损发生后,老股民客户将中行该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亏损金额。最后,法院判中行赔偿客户57万。
对此,中行表示不服,其认为亏损是市场行为导致,自己并没过错,于是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中行却依然败诉。
照常理来说,购买的基金产品发生亏损,只要不是人为故意导致,损失一般都由客户自己承担。
然而,作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中国银行,此次竟被法院判处全额赔偿,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理财经理替客户代买5支基金
亏损57万后引发纠纷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将一位70后女子舒某在中行购买理财产品后引发纠纷的细节公布于众。
判决书显示,从2017年10月份开始,舒某在中行濮阳分行理财经理李某的推荐下,先后购买了5支基金产品,共计花费320万元。
事实上,舒某算是中国银行的一名理财老客户了。其自2015年2月开始,便多次在中行濮阳黄河路支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但舒某表示,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自己去中行濮阳分行办理业务,当时该分行理财经理李某向其极力推荐既保本又收益高的产品,并告诉她“以后在这儿买吧”。
在李某的极力劝说下,舒某同意购买,于是由李某使用舒某的手机多次购买了李某推荐的理财产品,共计320万元,
然而,2018年初,理财经理李某告知舒某称,其购买的5支理财产品亏损了27万余元。
听闻亏损后,舒某要求李某说明情况并要求及时止跌赎回。但经双方交涉最终未赎回,后亏损越来越大。
待5支基金全部赎回后,舒某共计损失本金约56.88万元。
据舒某的诉求显示,自己本以为购买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谁知越亏越多后,李某才告诉自己买的是基金产品。
于是,舒某认为,中行濮阳分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隐瞒相关事实,未尽合理风险告知义务,违背自己的保本型理财理念,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舒某将中行濮阳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理财损失。
02
未尽风险告知义务
法院判中行全责
对于舒某要求赔偿的诉求,中行濮阳分行并不认同。
中行濮阳分行表示,对舒某购买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事实及损失的数额无异议,但辩称其工作人员在为舒某办理理财产品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舒某的亏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而并非中行濮阳分行的过错造成。
因此,中行濮阳分行请求法庭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双方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同时,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的,商业银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法院进一步指出,首先,舒某购买的基金产品系依赖于中行濮阳分行的推介和代购行为,若无此种不当推介,舒某则不会购买风险较大的基金产品,损失也就无从发生。
其次,舒某系一名普通中年妇女,且之前在中行其他处购买的均是保本型理财产品,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其并不当然知晓涉案基金产品是否合乎自己的需求,但中行濮阳分行在向其推介该产品时未能仔细考量舒某的实际状况和承受能力,也未履行重要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
第三,当舒某知晓其所购买的基金产品发生亏损后,曾要求中行濮阳分行说明情况并止跌回赎,但中行濮阳分行并未按其要求及时赎回,造成了损失进一步扩大。
于是,法院表示,中行濮阳分行对舒某的经济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中行濮阳分行被判决赔偿舒某经济损失56.88万元及相应利息。
03
中行不服并上诉
二审依然败诉
对于一审法院要求赔偿舒某全部经济损失的判决,中行濮阳分行表示不服,之后发起上诉。
这次,中行濮阳分行准备了多组证据,试图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已尽到相应的风险告知义务。
比如,中行濮阳分行指出,舒某具有多年炒股经历,曾于2014年10月20日进行理财签约和风险测评,测评等级为4级成长型,适合购买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产品。
同时,中行濮阳分行表示,舒某对于购买的是基金产品以及购买方法和流程完全知晓,且其名下有多家公司,参与公司经营,对手机上的各种理财知识明显高于普通人,并非一审中所说的是一名普通中年妇女......
对于中行濮阳分行二审中提出的种种辩词,舒某也有自己的反驳意见,二者可谓针锋相对。
舒某称,自己在购买案涉基金前虽有过多次风险评估,但是所做评估是针对购买对应的理财产品。其在购买案涉基金前,买的均是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且每次购买前都填写风险评估问卷及理财总协议书等材料,没有购买过风险较高的基金型理财产品。
而在中行濮阳分行客户经理李某指导下购买案涉基金产品时,均没有填写风险评估问卷和理财总协议书,中行濮阳分行也没有向其告知推介购买产品类型,没有出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二审中,虽然二者辩驳激烈,仍旧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但是,二审法院结合二者提供的证据审理后认为,中行濮阳分行作为案涉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其上诉主张“舒某在购买案涉产品前已对其风险偏好等进行书面测评,其推荐基金均未超过客户风险等级”。
但在舒某主张“中行濮阳分行没有告知案涉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性,其是在亏损了17万时才得知购买的是基金型理财产品,而非保本型产品”的情况下,中行濮阳分行二审中仅提供案涉理财产品介绍,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在向舒某推介购买案涉产品时已通过书面形式全面、准确地披露、揭示产品风险。
同时,根据舒某于一审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像资料,在舒某发现无法承受亏损要求赎回产品时,中行濮阳分行亦未能适时告知风险,而是建议舒某继续持有或者补仓,以等待市场出现反弹,导致舒某遭受了更大经济损失。
因此,二审法院也表示,中行濮阳分行对舒某购买案涉理财产品并出现亏损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还强调,中行濮阳分行主张“舒某有投资股票和基金的经验,并经营有多家公司”,这些并不能当然免除或减轻中行濮阳分行在本案中的过错。
于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中行濮阳分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9490元也由中行濮阳分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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