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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26
奥克斯2万多元“摆平”黑车案
本报记者 方世璞摄
奥克斯案再起风波,“结局”令我国司法界专家和社会公众瞠目:奥克斯集团出钱“调解交易”,借助司法力量把非法黑车生产、销售合法化,让消费者“封口”,放弃任何追究黑车的权利。
《市场报》曾于2005年5月13日、5月20日、7月6日连续刊发本报记者采写的报道《百多奥克斯车主决计联合维权》、《谁该对奥克斯黑车入市负失察之责》、《“奥克斯风波”凸显退市风险》,对奥克斯黑车退市纠纷案进行了深入剖析。
奥克斯集团未经国家管理机关批准,违法生产、销售奥克斯黑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又欺骗消费者悄然退市,逃避法律惩处。目前奥克斯黑车在全国有2000多辆,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维修没有技术规范及零配件来源。业内人士指出,“私了”并不能化解黑车对公众形成的威胁,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万多元“摆平”黑车案
一些奥克斯车主向《市场报》记者出示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合终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上诉人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自愿向车主补偿27600元(已履行完毕)。二是车主在收到上述补偿款后,自愿放弃所有诉讼请求,不再向其他各方主张包括汽车质量问题在内的任何权利。车主的汽车质量及维修问题由车主自行承担。三是本协议履行后,各方就该汽车的任何纠纷已一次性了解。四是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车主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大连奥克斯黑车案主要当事人张旭洋等人对《市场报》记者表示,法官不顾我们当事车主反对,未经调解程序,就把奥克斯集团的意见强加给消费者,让我们放弃追究奥克斯黑车的任何权利。我们是一审胜诉方,此番强行“调解”体现了谁的利益?
2006年12月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旭洋等46名消费者胜诉,法院判令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消费者的损失。被告奥克斯集团方面对判决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久拖不决,超审限长达半年之久。
据大连市奥克斯车主张旭洋等反映,此前他们一再用口头、文书形式向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奥克斯集团方面在法庭也先行表示不同意调解。已经领钱、签字的几位当事人质疑说,这是调解吗?调解要双方同意,可我们至今还没有见到奥克斯集团的当事人。“调解”没有进行,法官却先把奥克斯的钱拿到手里,让我们签字领取27600元“补偿”钱,并要我们放弃追究奥克斯黑车的“任何权利”;法官说你们现在不领钱,以后就别想领了。张旭洋等3位车主至今不同意如此“调解”,也不签字。张旭洋等百思不得其解,法官怎么能全权代表奥克斯集团利益同车主直接“交易”呢?
记者就此案采访一些司法界人士,他们对此案纷纷表示质疑:司法不是交易,“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不能牺牲国家公权,不能牺牲公众利益,更不能拿公众安全当儿戏。
公众权益遭遇“调解”损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是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和所生产的产品的行政许可,汽车生产企业的建立必须经国家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才允许生产核准类别的汽车产品。
二、 2004年1月,《公告》内的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沈阳农机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委提出申请,与宁波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成立“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80%;沈阳农机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0%,新组建的合资公司生产汽车产品。但由于不符合汽车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该申请没有得到我委的批准。因此,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没有列入我委的《公告》,也不具备生产汽车的资格。
三、 经查,SM6491——ME轻型客车(记者注:这个型号即奥克斯汽车的型号)是我委《公告》(第六十批)公布的产品,生产企业为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若SM6491——ME轻型客车为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是合法的,那么该公司对其生产的汽车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任;若为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则是不允许的。
国内有司法界人士表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合终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所谓“调解协议”,单方主张的是奥克斯集团的意见。以所谓司法调解的形式,荒唐地给非法生产奥克斯黑车的企业免除对消费者应当负有的“包括汽车质量问题在内的任何权利”责任,侵害了公众权益和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超出了普通法院的权限,也有违国际汽车产业的通行规则。以黑幕交易方式“化解”黑车责任,涉嫌司法寻租,属违法行为。
奥克斯集团与消费者赔偿纠纷案还在进行之中,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报将继续关注。